城市供水条例(山东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9-15 19: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保证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等相关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将城镇公共供水经储存、加压,再送至居民家庭的供水设施。包括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深度处理设备、水质监控设备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本省城镇规划区内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改造与移交、运行管理、水质管理、卫生监督监测、价格管理和成本核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的价格管理和成本核算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动、拆除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