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条例(高等教育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服务人才强省战略,促进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活动。
第三条 高等教育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高等教育应当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全省高等教育事业,将高等教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与效益,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分类发展体系,引导高等学校明确办学定位、突出办学特色,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高等教育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三)核准高等学校章程;
(四)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审核高等学校办学规模;
(五)指导、支持和督促高等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高等教育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高等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制定章程,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八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本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