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南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以营商环境优化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之激励条款适用于市管领导班子和市管干部;县(市、区)党委、市直单位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参照执行。本办法之责任追究条款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责任的追究。
第三条按照国家制定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以我省公布的年度评分和排序及我市公布的季度评分和排序为依据,对排名先进的进行激励,激励的方式包括年度考核优先确定“优秀”等次、优先提拔使用、优先晋升职级等。
对排名落后、存在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责任追究,对单位的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包括检查、通报,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应当予以改组;对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谈话提醒、公开道歉(检讨)、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解聘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
第四条在市管领导班子和市管干部年度综合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班子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
1.营商环境各项指标的牵头单位,营商环境年度评价结果位于全省第一方阵;
2.营商环境各项指标的牵头单位,营商环境年度评价结果在全省较上年度进步六个及以上位次;
3.在本年度全市公布的营商环境季度评分和排序中,两次及以上排序位于第一方阵且第四季度仍在第一方阵;
4.在本年度全市公布的营商环境季度评分和排序中,排名持续提升且第四季度位于第一方阵。
第五条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按以下情形给予激励。
1.年度内三次以上取得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先进位次的,在确定年度综合考核结果时对其具体负责人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如为科级及以下人员,根据单位管理权限,建议其党委(党组)确定为“优秀”等次。
2.连续两年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优先提拔使用、优先晋升职级;非市管干部根据管理权限,建议其党委(党组)优先提拔使用、优先晋升职级。
第六条对营商环境工作成绩突出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干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调任规定》,征求个人意愿,优先调任至公务员队伍。
第七条在市管领导班子和市管干部年度综合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领导班子原则上不得确定为“良好”以上等次,相关责任人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1.营商环境各项指标的牵头单位,营商环境年度评价结果位于全省第三方阵;
2.营商环境各项指标的牵头单位,营商环境年度评价结果较上年度在全省倒退六个及以上位次;
3.在全市公布的营商环境季度评分和排序中持续退步,三次及以上排序位于第三方阵且第四季度仍在第三方阵。
第八条在本年度全市公布的营商环境季度评分和排序中,排名位于第三方阵且无进位的,按以下情形予以处理:
1.一次排名位于第三方阵且无进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分管领导公开道歉(检讨),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2.两次排名位于第三方阵且无进位的,责令主要负责人公开道歉(检讨),对分管领导通报批评或进行诫勉谈话,对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或停职检查;
3.三次排名位于第三方阵且无进位的,对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对分管领导诫勉谈话或停职检查,对直接责任人调离岗位或免职;
4.四次排名位于第三方阵且无进位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停职检查,对分管领导调离岗位或免职,对直接责任人免职或改任非领导职务。
第九条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1.对中央、省和市“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决策部署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
2.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职责范围内事项安排部署不及时、责任不清晰、督促落实不力的;
3.制定与中央、省和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相违背的政策,或者作出不切实际的各种承诺,导致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受到损害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法治观念淡薄,有法不依,或继续施行已经宣布废止、删除、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
5.对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主动、不及时牵头沟通协调,协办单位不配合、不支持的;
6.不执行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出现迟报、漏报、误报、瞒报、谎报、拒报工作情况的;
7.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南阳市损害营商环境责任追究情形》行为包庇护短,执纪不严、有责不究的;
8.其他给全市营商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第十条对本地本单位本部门存在违反《南阳市损害营商环境责任追究情形》的,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精准规范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对违反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没有给予责任追究或者未及时完成调查、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由各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单位进行责任追究,或提请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程序申请减责或免责:
1.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2.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3.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4.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5.其他符合减责或免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