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房屋出售(成都人才房出售规定)
第八条 人才公寓租售方式包括先租后售、共有产权和优惠出售,人才可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第九条 先租后售方式是指取得安居资格的人才以市场租金租住人才公寓,租住满5年且人才考核评价合格的,可按入住时市场价格购买所租住房,购买时的市场价格低于入住时市场价格的,以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购买。5年租赁期间,区(市)县应结合人才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按照原则上不低于市场租金价格的25%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确定。
第十条 共有产权方式是指取得安居资格的人才以市场价格按份额购买人才公寓,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按份共有不动产权。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初次向人才出售的房屋不动产份额比例为75%,其余份额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持有。
以共有产权方式购买人才公寓,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5年后可增购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持有的不动产份额,取得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前,人才不得向第三人转让不动产份额,并按市场租金价格支付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所持有份额的租金。区(市)县可结合人才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给予人才租金补贴。补贴标准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确定。
第十一条 优惠出售方式是指取得安居资格的人才以市场化方式购买人才公寓,规定租购面积部分可享受购房款15%的政策性优惠。
以优惠出售方式购买人才公寓,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人才须在我市连续工作并缴纳社保2年及以上,方可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 《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的A、B类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C类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D类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各区(市)县可根据人才需求和项目房源情况,适当放宽实际租购面积,具体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确定。区(市)县认定的其他高端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可参照上述规定,由区(市)县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选择先租后售方式的,超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不享受租金补贴,租住满5年后按照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购买;选择共有产权的,超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在初次购买时按照确定的市场价格全份额购买;选择优惠出售方式的,超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按照确定的市场价格购买。
第十三条 对产业发展和区域功能完善有重大支撑作用的重点企业、项目及高校院所科研团队,由所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综合单位投资规模、纳税、科研成果等情况进行认定,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定向提供人才公寓。对在先进制造业、新兴服务业以及新经济领域,获得重大成就的国际国内顶尖人才、具有国际国内拔尖水平的高技能人才以及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急需紧缺或特殊特艺人才,由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根据重点产业发展所需进行认定后,可采取“一人一策”方式提供人才公寓。
第十四条 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在《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之外认定的其他高端人才,通过先租后售、共有产权或优惠出售方式租购人才公寓,享受优惠政策所需资金由区(市)县承担。
第十五条 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根据人才贡献,在提供人才公寓基础上,给予人才购房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确定并承担所需资金。
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租售按登记、选房、租赁、购买的程序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