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房公积金(2021年淄博市公积金最低标准)
发布时间:2022-09-17 12:41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1.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2. 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统计部门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3.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工资收入认定标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1. 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淄博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021年淄博市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1189元(淄博市202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063元)。
2. 职工月平均工资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3. 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