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单位自查报告(湖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质量,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以开展群众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为基本特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成绩突出,经社会认可和有关部门严格评选,由县以上党委和政府批准、命名的两个文明建设中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四届六中全会和十五大精神,以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目标,充分发挥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凡本省境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均属创建文明单位的范围。
第五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按照齐抓共管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第六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坚持重在建设的方针,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创建活动,实行两个文明建设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使之互相促进,协调发展。
文明单位建设要坚持勤俭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让群众受益,不搞形式主义。
第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单位要为文明单位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要把开展创建活动纳入本地本单位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八条 文明单位分为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分别设文明单位和最佳文明单位两个档次,由县(市、区)以上党委和政府审批、命名。
第九条 文明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执行党的基本路线,贯彻两个文明一起抓的战略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领导班子团结,勇于改革,廉洁勤政,作风民主,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三)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的创建活动,领导得力,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富有实效。
(四)经常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民主法制以及形势政策教育,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五)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扎实有效,群众道德素质不断提高,行业风气端正。
(六)重视教育科学文化建设,积极进行基础知识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群众科学文化素质逐步提高。
(七)建立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经常组织丰富多采的文娱体育活动。
(八)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无计划外生育,无重大责任事故,无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秩序良好。
(九)重视环境的综合治理,卫生面貌良好,积极发展公益事业,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
(十)坚持科学管理,实行文明生产(工作)、优质服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第十条 创建文明单位要突出行业特点,加强文明职工、文明户、文明班组、文明科室等基础建设。
第十一条 大型企事业文明单位,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所属单位80%以上必须达到文明单往的标准,其它所属单位一般也是比较好的。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要积极参与当地文明建设活动,并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第三章 命 名
第十三条 凡属创建范围内的单位,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一年以上,取得明显成绩,经过认真自评,均可在所在地申报文明单位。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对申报单位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考核,广泛征求群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报党委、政府审定,同时提出拟命名为上一级文明单位的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县(市、区)级文明单位产生的一般程序是:有创建规划,经常开展创建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可向乡 (镇、街)申请参加文明单位的评比;经乡(镇、街)党委、政府推荐,由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考核、验收,合格者,报请县(市、区)委和政府审批、命名。
第十五条 市(州)、省两级文明单位的产生一般实行“升级制”。市(州)级文明单位从县(市、区)级文明单位中产生,省级文明单位从市(州)级文明单位中产生。对创建活动成效特别显著的单位,经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同意,可以破格申报。
文明单位的升级由下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报经同级党委和政府审批同意后,向上一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上一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考核、验收,合格者,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审批、命名。
第十六条 省级文明单位必须是被命名为市(州)级文明单位二届以上,在当地两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的单位。被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二届以上,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单位可申报省级最佳文明单位。
第十七条 县(市、区)、市(州)、省直属机关,分别向县(市、区)、市(州)、省直机关党的工作委员会申请参加文明单位的评比,经该委员会推荐,由同级精神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