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阅览室管理制度(图书管理条约内容)
发布时间:2022-09-19 21:26
一、借书
1.凡我馆读者来馆借阅书刊,一律凭本人借书证。借书证仅供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一旦发现,应予扣证,由本人凭有效证件前来领取。
2.借书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立即到图书馆挂失。
3.借阅范围:本馆出借图书以普通图书为限,特藏书(善本书、线装书等)、样本库藏书及参考工具书等仅供室内阅览,概不外借。
4.外借册数:院士 50 册;教职工、博士、硕士 12 册;访问学者、特殊学生(竺可桢学院、医学院七年制学生、读者协会成员等) 10 册;企编教职工、离退休人员、本专科学生、校外读者 5 册。
5.外借期限为 40 天,逾期书刊每册每天罚款 0.05 元。与本人专业有关的图书,如有特殊需要,可在到期前来馆办理续借手续,以续借一次为限;凡逾期图书不得再办理续借。
6.借书时应当面检查,发现有污损、残缺或与书名内容不符等情况,须立即向管理人员声明,并加盖印记,否则,在还书时发现以上情况,应由借书人负责。
7.馆藏图书不能满足教师、研究生的教学、科研等需要时,可办理有关手续,通过馆际互借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