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光探照灯(楼顶使用高强光探照灯向天空照射,是否合法)
楼顶使用高强光探照灯向天空照射,可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标准》。该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实施。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标准》规定应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防止光污染,在规定为自然夜空保护区的范围内不应设置夜景照明。
法律依据: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标准》
1.0.1 城市夜间景观(简称夜景)照明设计、应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重塑城市夜间形象、增加城市的魅力、有利于人们夜间生活、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旅游业、商业和服务业等的发展,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使用安全、维护管理方便,实施绿色照明,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街区、广场、桥梁、园林、绿地、河户、名胜古迹、树木、雕塑等景观元素的夜景照明设计。
1.0.3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3.1.1 根据当地城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宜与主体工程的规划、设计同步进行设计。
3.1.2 应考虑照明对象的功能、风格、文化内涵、结构特点、表面装饰材料特性及周围环境等因素。 3.1.3 应以人为本,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注重整体艺术效果,创造舒适和谐的夜间光环境,并兼顾白天和夜间景观的视觉效果。
3.1.4 应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防止光污染,在规定为自然夜空保护区的范围内不应设置夜景照明。 3.1.5 应根据环境条件、安装位置、照明对象特性与所期望达到的效果选择适宜的照明方式。 3.1.6 照明设施应根据环境条件、安装方式设置相应的防盗、防破坏措施,并应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园林和古典建筑。
3.1.7 应禁止在城市机动车交通道路和桥梁两侧,设置彩色多变的多光源上照式装饰灯柱或灯具。
3.1.8 应慎重使用彩色光,光线的颜色应与被照对象和所在区域的特征相协调,不应与交通、航运等标识信号灯造成视觉上的混淆,也不应影响对行人外观的辨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