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经济责任审计两个报告的区别)
经济责任审计两个报告是指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五点。
一是送达对象不同。《规定》第二十九条指出,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第三十条明确,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二是功能作用不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机关履行委托审计职责,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评价和建议的载体,针对的是被审计对象,服务的是党政主要领导和委托部门。
三是报告的内容不同。结果报告反映的是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规定》第十八条明确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而审计报告反映的是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及相关经济活动与管理的情况,类似于常规性的财政(财务)。
四是处理和建议的对象不同。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和审计建议,两个报告有很大区别,要特别注意二者表述上的区别和建议的针对性。结果报告反映被审计对象的违纪违法问题及审计建议,是针对受托部门和使用报告的相关单位和领导提出的。
五是解决争议的途径不同。《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由于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属组织作为,不送达被审计对象,仅供组织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和党政主要领导参考使用,不存在争议和司法救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