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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17 04:5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协议书的签署仅代表双方确立了合作关系,后续合作细节有待进一步商讨,具体实施进度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协议仅为各方基于合作意向而达成的战略性约定,尚未产生营收,不会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3、本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兴环保”“甲方”)近期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以下简称“中国科大”“乙方”)签署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建“中国科大-同兴环保储能电池材料及器件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资源共享的原则,决定共同建立“中国科大-同兴环保储能电池材料及器件联合实验室”,开展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等储能电池电极材料相关的基础、前瞻性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并进行产学研合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相关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中国科大是中国科学院直属的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资信情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履约能力。

  甲乙双方将整合优势,展开创新融合和跨界战略合作。联合实验室将开展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等储能电池电极材料相关的基础、前瞻性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并进行产学研合作。

  (1)管理委员会负责联合实验室规划、项目布局等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委员会由甲乙双方分别推荐3人组成,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乙方出任,管理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

  (2)联合实验室主任由中国科大碳中和研究院余彦教授担任,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甲乙双方各推荐副主任1名。

  联合实验室位于中国科大,乙方参与联合实验室建设的主体为碳中和研究院。该联合实验室无独立法人资格,不对外开展经营活动。联合实验室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外的相关民事活动以乙方名义进行,但在联合实验室进行相关民事活动之前,须经管理委员会同意。经管理委员会同意的联合实验室的民事活动,联合实验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双方共同承担。

  针对清洁能源大规模接入,传统电力系统调峰提效的重大需求,面向高性能钠离子电池储能系统的研发,研发新型高容量、长寿命、低成本的电极材料,明晰材料储能机理与动力学特性,揭示电池性能衰减机制;开发高电化学稳定性、高安全性电解液,揭示循环过程中电解液/电极界面的演变规律;研发长寿命低成本钠离子电池材料及器件。提出并解决放大过程中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实现电极材料中试规模制备。

  (1)正极材料:质量容量〉120mAh/g,循环寿命〉5000次,材料制备能力〉100 公斤;

  (2)负极材料:质量容量〉300mAh/g,循环寿命〉5000次,首次库伦效率〉85%,材料制备能力〉100公斤;

  (3)电池单体:电池能量密度〉150Wh/kg,循环寿命〉5000次,安全满足国家标准。

  (1)正极材料:质量容量〉140mAh/g,循环寿命〉10000次,材料制备能力〉10 吨;

  (2)负极材料:质量容量〉350mAh/g,循环寿命〉10000次,首次库伦效率〉90%,材料制备能力〉10 吨;

  (3)电池单体:电池能量密度〉170Wh/kg,循环寿命〉10000次,安全满足国家标准。

  (1)甲方同意自协议生效起第一个协议年度(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第12个自然月届满之日止为一个协议年度)向联合实验室提供1500万元的经费(不含税),于当年的09月30日前拨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2)第二个协议年度向联合实验室提供1500万元经费(不含税),于当年的06月30日前拨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3)之后的三个协议年度向联合实验室分别提供1000万、500万、500万经费(不含税),用于联合实验室开展科研工作和日常运行,于当年的06月30日前拨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当年未使用完的经费可结转至下一年使用。

  同兴环保投入到联合实验室的经费由中国科大单独立项管理。联合实验室的财务管理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科大的财务管理规定。科研经费按照研究项目设立,根据管理委员会共同设定的任务和目标进行考核。

  联合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对联合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对联合实验室的研究项目进展与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

  甲乙双方合作之前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仍归各自所有。立项的开发成果及阶段性成果的全部知识产权及相关荣誉权和申请奖励权归双方共同所有,联合实验室科研人员发表的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为中国科大。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联合实验室立项的开发成果及阶段性成果的知识产权优先受让权。

  双方同意,未经对方允许任何一方不得将联合实验室的共有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给第三方。

  双方同意未经另一方的明文书面许可,在任何情况下将不会以广告、宣传或其他任何形式使用另一方的名称、商标、标识等。

  甲乙双方均对对方提供的技术情报和资料承担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应以不低于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的谨慎来妥善保管和使用披露方的保密信息。乙方师生发表有关联合实验室项目的学术论文,不视为违反保密义务。

  5、甲乙双方依据合作进展及阶段评估情况,适时推进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运用及商用进程,具体实施方案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若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对方的损失。

  1、如果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执行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经费,且经乙方催告后30日内仍未履行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解除后,甲方已投入的资金乙方不予返还,联合实验室的各项设施设备以及未完成的各项实验室数据均归乙方所有,乙方将依程序撤销联合实验室,双方不得以联合实验室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2、如果双方有继续合作的愿望,且符合续约条件,可在本协议期满前两个月内,报请甲乙双方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续签协议。

  3、不符合续约条件,自本协议到期之日起即自动终止,联合实验室自动撤销并停止开展业务,由管理委员会组织清算。

  4、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或学校内部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联合实验室无法继续运行时,经双方讨论同意,可提前终止本协议。甲乙双方应就终止所签署的资金、工作人员、项目执行等事项友好协商并妥善处理。

  5、本协议解除、撤销或终止后,任何一方不得以原联合实验室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双方都有义务维护对方的声誉和权益,本条款长期有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合作期满后可根据情况双方商定续期。

  1、本次协议约定公司投入的资金将增加公司协议期限内每年的研发费用,对公司当期业绩和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协议的签署,能充分发挥协议双方的优势,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公司将借助中国科大雄厚的研发实力和平台优势,进一步推进储能电池电极材料等技术研发,提升公司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快公司战略转型升级,培育新的业务增长极,保持公司的持续创新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市场竞争优势,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本协议书的签署系公司日常性经营行为,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本协议而对中国科大产生依赖。

  1、本协议书的签署仅代表双方确立了合作关系,后续合作细节有待进一步商讨,具体实施进度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2、本协议仅为各方基于合作意向而达成的战略性约定,尚未产生营收,不会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和中国科大共建的联合实验室能否良好运营受行业政策、管理水平和科技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具体研发项目能否取得显著的研究成果,以及相关技术成果的产业化转移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实际控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及未来三个月内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股份减持的计划

  (2)未来三个月内公司实际控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股份减持的计划

  注1:公司于2022年7月6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及后续减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股东宁波庐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计划自减持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或减持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7,49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6549%)。

  注2: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及后续减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股东安徽高新金通安益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计划自减持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或减持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10,593,52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8。0000%)。

  公司未收到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人员拟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后续涉及相关减持计划,公司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建“中国科大-同兴环保储能电池材料及器件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及附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并于2022年5月10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鉴于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因离职导致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2万股完成回购注销后,公司注册资本由132,539,000元减少至132,419,000元;同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等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并于2022年8月31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提升信息化水平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20]85号)关于“实施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的规定及公司实际业务需要变更经营范围并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公司已于近日完成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的工商变更等登记事项,并取得了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相关登记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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