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条例(荆门市见义勇为条例)
发布时间:2022-09-20 04:04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受益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第十四条 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应当在行为发生地将拟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因涉及国家秘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人身安全等特殊情况需要保密的,可以不予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