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普通工程发票,用写备注吗)
发布时间:2022-09-21 00:49
需要按规定写明项目名称和地址,依据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建议:纳税人收到没有按上述规定开具的发票,无论是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都要退回重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