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样确定)
发布时间:2022-09-21 00:49
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其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付给对方货物且开具发票时。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在发生纳税义务时,应以收讫的销售款项的金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金额来确认增值税销售额。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三十八条列举的销售模式,都是对收讫的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具体应用,要么是适用收讫的销售款项,要么是适用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不应脱离这两个基本的判定标准单独取考量。